本报去年12月2日头版头条报道的关于“深圳宝安机场被告专利侵权”一案,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珠海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一种幕墙活动连结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被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专利使用费15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专利权处于授权状态,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北方国际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并使用专利产品,侵犯原告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主张被告北方国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主要理由是北方国际公司完成的深圳机场候机工程,因该工程包括的内容较多,将该工程的所有收益全额作为赔偿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全额支持,而考虑到被告侵权性质、侵权时间、原告支付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其赔偿额。
法院认为,被告深圳机场以经营为目的使用侵权产品,亦构成侵权,法律规定应当停止侵权使用,但考虑到机场的特殊性,停止使用不符合公众利益,因此,法院责令被告深圳机场向原告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此前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之一北方国际公司以原告专利没有新颖性等为由,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并要求法院中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提起无效请求,但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反映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因此作出不予中止审理的决定。
一审判决后,被告方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知识产权报 记者顾奇志 通讯员朱文深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