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天津市联想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和一名自然人以此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为由,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依法审理,公布了第62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此项专利无效。
辉瑞公司对此表示不服,并于2004年9月28日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维持此项专利有效。
经过数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对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而宣布择日作出判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此项专利无效的决定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