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现在出现的“香港版”的《老鼠爱大米》的版权应该是太格公司的。被告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发行,太格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而被告代理人则称,有证据证明杨臣刚最初把《老鼠爱大米》版权并没有授予太格公司,而是田传均。被告是善意取得了《老鼠爱大米》的版权。
此前媒体报道称,由于《老鼠爱大米》的作者杨臣刚,在未成名之前把该作品的版权卖给了4个人,所以现在该作品风靡的情况下,可能由此引发一系列连环诉讼。最终《老鼠爱大米》究竟花落谁家,还要看谁能拿出让法院信服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