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律师网公民索赔案件其他索赔

北京被采访者提供不实材料见报被判侵犯名誉权

http://www.lvsh.net  永信律师网  2005-12-11  新华社 
    因认为某报发表的文章侵犯了自己名誉权,与报社达成和解协议的冯先生又将接受报社记者采访、提供相关材料、并同意相关文章见报的雷先生等四人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雷先生等人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4人在村民委员会公开栏内张贴书面致歉信,向冯先生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四人各自赔偿冯先生1000元精神损失费,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
   据介绍,2001年5月17日,曾任某村支部书记兼合作社社长职务的冯先生,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判令退赔村合作社7.6万余元。冯先生被撤职后,雷先生接任。2002年8月,雷先生任职期间与3位村民一起接受某报记者采访。同年9月7日,该报刊登了一篇含有:“冯先生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侵吞,强占集体财产……用收款不入账、造假账、私自转卖集体财产等多种手段侵占集体财产,至今有100余万元下落不明……截至1998年下台,冯已有一处价值30万元的房产;一座占股约50万元的矿泉水厂(合股),一处价值约50万元的度假村,这些显然全部为不义之财”等内容的文章。雷先生等人均同意该文章发表。
    2004年11月18日,冯先生与报社达成报社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启事,冯先生接受报社承担的全部责任仅限于赔偿5000元的和解协议。后报社赔偿冯先生5000元,并于当月23日在报上刊登了涉及冯先生的报道一文不属实,特向冯先生致歉的声明。
    2005年1月,冯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雷先生四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故意捏造事实损害自己人格名誉。相关文章见报后在村里广为传阅,使自己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故请求判令雷先生等四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各项损失1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雷先生等4人向报社记者提供的关于冯先生的报道材料,未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报社根据四人提供的材料且经其同意公开报道的文章,致使冯先生名誉受到损害,雷先生等四人理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四人所提向记者提供的材料属实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高志海、李京华)


上一篇:雪佛兰无法上牌照 工美集团及上海通用被索赔5000万
下一篇: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而造成储户损失的,储户可否向银行索赔?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点此收藏本站】,或把【永信律师网】告诉给您的朋友。

本专业律师业务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律师
  手机:13703115670
  电话:0311-86218812
  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
  邮编:050011
【永信律师网】 河北法律综合网站 = 河北专业律师网 = 业务委托:13703115670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邮编:050011  备案编号:冀ICP备05000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