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刚离婚不到一个月,又开始同居生活。相安4年后,又因糊涂账闹到了法院。
成春(丈夫,化名)诉称,他投资买房、家具后,戴明(化名)不履行承诺反而将其赶出“家门”,要求返还购房出资款等共计4万余元及两台空调。
经查明,两人1987年结婚,1997年8月离婚,9月又开始同居。1997年9月戴明购买新房
,因房屋面积与开发商发生纠纷,作为代理人,成春缴纳8000元的仲裁费,后仲裁胜诉。1998年,共同购置5800元和5600元的空调两台。
庭审中,成春出示一张为“今收到成春贰万元整,经手人戴明”的白条,以此证明缴纳的购房款。另出具一张戴明写的白条,以此证明,戴明承诺仲裁胜诉后将少付的一半购房款25345元给他。法院认为,此两份孤证内容含糊,证明力单薄,不能证明戴明的主张,不予采信。同居期间财产和花费予以平分。
昨日,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两人同居关系,5800元的空调归成春所有,戴明返还4000元的仲裁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