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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中“极品”二字惹祸 遭工商局行政处罚

http://www.71.lvshi.org  永信企业律师网  2005-12-04  北京晚报 

    由于在三则房地产广告中出现了“极品别墅、典藏建筑”的内容,在广告语中使用了“极品”二字,遭到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该处罚决定的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将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而“极品”二字是否属于《广告法》规定的不能出现在广告中的用语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一开庭,航空器材公司的代理人当即表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依据的《广告法》第7条规定的“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中,并未将“极品”列在其中。另外,对于《处罚决定书》中认为的其在广告中使用了“绝对化用语”,代理人表示,《广告法》中并没有“‘极品’是绝对化用语”的规定,而且也没有“对出现绝对化用语的进行处罚”的规定。因此认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属无效。此外,该代理人还指出,工商局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没有扣除应扣除的税款,而且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错误,实际应为《空中生活》杂志社以及负责具体的广告联系、合同签订、广告收费等出版发行工作的北京奥美航空广告公司。

    而作为此案的被告,工商局朝阳分局一方当庭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并维持原处罚决定。他们表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规定,“极品”两字属于绝对用语,因此适用法律正确。另外,根据《广告法》中“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他们作出的一倍罚款决定已经是最低限。航空器材公司作为《空中生活》杂志的主办方,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而奥美广告公司只是代理人,因此航空器材公司应对杂志中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承担责任。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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