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有第三者,妻子王女士用录有与第三者谈话内容的磁带作为证据,要求离婚。没想对方却称,录音带侵犯隐私,不可能成为法庭证据。
半年前,王女士发现丈夫在外与一坐台小姐关系甚密,便想与丈夫离婚。见王有离婚想法,第三者竟专程找到王女士,希望王能尽快办理离婚手续。当时王女士留了个心眼,将两人的谈话内容偷偷录了下来。随后,她向丈夫播放这段录音,并称要用此作为丈夫有过错的证据,向法院要求离婚。
但丈夫和第三者却称,王女士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并要求上诉法院,判王有过错。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赵学军律师称,王女士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隐私权。根据我国2002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若录音磁带中的内容真实反映了王女士的丈夫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那么该磁带就是证明丈夫有过错的直接证据,王女士获取证据的方法,也没有侵犯第三者的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