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女士年近五十,结婚20多年,最近发现丈夫与一女子关系密切。丈夫最后承认与该女子有婚外情。
宛女士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与丈夫离婚。宛女士在起诉书中没有对财产及赔偿等问题提出要求。
离婚后,宛女士越想越不是滋味,想起20多年来自己对家庭的付出,决定不能这样便宜丈夫。于是,她第二次走进法院,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失,但是她还能得到赔偿吗?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李肖霖律师认为,宛女士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李律师认为,夏女士作为原告在进行离婚诉讼时,没有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她实际上已经丧失了这项权利的主张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