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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名执行法官受审记

http://www.lvsh.net  永信律师网  2005-12-04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12月2日电(记者 张晓晶) 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邓宁11月28日站在了被告席上,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有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等罪名。随着庭审的进行,这位昔日执行法官的贪婪面目一层层暴露出来。此案是山东省近年来查办的一起影响较大的渎职案件。

    公诉人指控:女法官四份裁定书帮企业“卖”房

    检察机关指控,邓宁犯有滥用职权罪。2002年,北京一家化工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一案,由邓宁负责办理。判决书清楚地写明,要求被执行人B公司交付的工程为“在建工程”,邓宁本应依据判决书的内容予以执行。但是应执行人的要求,她擅自超越判决书内容,出了两份裁定书,将“在建工程”改为“完善工程”,也就是说被执行人要将本来没有完工的工程建完,再予以交付。两字之差给被执行人增加经济支出126万元。

    据指控,邓宁执行此案本应到此结束,但是执行人一方又提出要邓宁帮助出份裁定书,将执行来的房产“过户”到案外人C公司名下,这样就可以省去大笔的税费。邓宁出具了第三份裁定书,将房产转到案外人北京C公司名下,而没过几天,C公司要将房产“卖”给青岛D公司,请邓宁再出一份裁定书。邓宁又出了第四份裁定,推翻了第三份裁定,将房产“处置”给青岛D公司。这样,邓宁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出具民事裁定书,掩盖了从青岛B公司到北京A公司,再从北京A公司到北京C公司,又从北京C公司到青岛D公司三次转让的真实纳税环节。公诉人指出,实际上,邓宁出具的违法裁定,是在帮助房地产公司卖房,而且省了大笔税费,致使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为D公司办理土地证时,未能对上述三次转让的相关税费进行代收代缴,给国家造成704万余元的税费损失。

    公诉人指控:执法权成女法官谋利工具

    据检察机关指控,邓宁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88万余元,挪用公款25万余元进行炒股。邓宁负责一家外资企业的执行案件,总执行额为200多万元。尽管执行难度很大,邓宁还是克服困难帮执行人执行回了全部案款,而且都是现金,应该说下了很大功夫。在这个过程中,邓宁以自己买房需要钱的名义向执行人借钱,执行人马上将10万元交给邓宁,谁知,邓宁收下钱却写出一张借条并让对方签字,最后还把借条留在自己手里。还有一次,邓宁与这家外资企业的代理人一起吃饭,席间说起要给孩子买一台电脑,故意向人咨询,以此暗示对方。没几天,外资企业一方就将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电脑送到了邓宁家。

    “简直视法律为儿戏!”旁听席上坐着山东部分政法界的干部,在庭审过程中不断有人愤愤而言。据了解,邓宁买了多处住房,开着尼桑轿车,生活上的高标准、高享受,令她在法律与权力面前迷失了方向,更失去了作为一名法官起码的职业道德。

  多数事实不承认,公诉人指控其“态度恶劣”

    邓宁,1966年出生。1996年9月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助理审判员,1999年2月任青岛市中院执行局执行员,         2001年4月任青岛市中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2004年3月任青岛市中院综合处处长、执行二庭副庭长。近10年的法官经历,使她深谙各种法律知识。据了解,邓宁在侦查阶段态度比较配合,交代了大部分犯罪事实。但是,在法庭审理阶段,邓宁一反常态,对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不予承认,公诉人多次指出“其态度恶劣”。在法庭辩论阶段,邓宁的辩护律师对其部分犯罪事实作了无罪辩护,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论辩。

    据了解,此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将于近期宣判。邓宁对自己的辩解是否成立、应该接受什么惩罚,都将由法律来作出最后评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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