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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俩不合要离婚 儿子写信“指证”母亲婚外情

http://www.lvsh.net  永信律师网  2005-11-23   

  夫妻俩感情不合要离婚,女方要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男方却认为女方有外遇,无权分那么多。庭审中,儿子向法庭出示的一封信佐证了父亲的说法。昨天下午,江宁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离婚案,最终做出了有利于父亲的判决。

  1982年,原告女方朱某(化名)与被告男方马某(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于次年结婚,婚后感情平稳发展,并育有一子,随着时间流逝,夫妻俩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朱某在诉状中称,从1986年开始,马某就经常在外跑业务,借故不回家,甚至对岳父去世也毫不关心,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1996年起,他干脆离家不归,长达8年。在此期间,朱某独自承担抚育儿子的重担。由于收入微薄,她还不得不于2000年5月和7月先后向自己的姊妹借款共33500元,以支付儿子的捐资助学款和换购房款。为了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朱某于今年5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债务

  对于朱某的诉讼,马某承认与妻子已经感情破裂,但他辩称是因为发现妻子与异性关系暧昧,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才于2000年离家,与其分居生活。对于朱某提出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要求,马某认为朱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因此要求朱某支付损害赔偿8000元。法庭上,马某出示了一份特别的证据,那是儿子从远方写来的一封信,在信中,儿子称:“……我离开家去奶奶家住的原因主要是受不了压力。那个男同事叫刘某,经常借故来我家,且深夜不归,对此,我深为反感。并且邻居也似乎在有意无意的指指点点,弄得我很烦恼。但又无力去改变,精神几乎崩溃……”这证实了母亲朱某确与一名男同事关系暧昧,儿子为此十分苦恼,最终离家。面对马某提供的信件,朱某否认是其子所写,后经证实确为其子所写。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朱某与马某因为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分居4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准予离婚,同时朱某主张的债务因无证据,不予采信。但马某要求的损害赔偿,也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基于有力的证据,朱某在婚姻中确有过错,应当少分财产,因此判决夫妻双方共有的住房归马某所有,其中属于朱的部分约1/3由马折合成现金支付,家具电器等共有财产也进行相应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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